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3.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
1.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3.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补偿标准。
2.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3.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社会保障费用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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