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
(1)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优化了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
(1)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2)减少审批层级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而非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对“一书四方案”进行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并明确农用地转用方案内容。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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