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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法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1.招标出让
  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
  (3)评标小组评标。评标小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文件进行评审。
  (4)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2.拍卖出让
  有利于公平竞争,它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繁华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1)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底价,诸多竞拍者轮番报价,通常情况下,出最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2)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应当终止拍卖。
  (3)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3.挂牌出让
  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4.协议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本质】已然未走公开竞价方式,故存在底线
  【即】协议出让金≥协议出让最低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本质】协议出让最低价可视为行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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