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2〕343号)精神,现将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考试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二)免试条件
符合“考全科”报名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免一科”级别):
1.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2.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和浙价费〔2016〕71号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为《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每人每科65元,《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每人每科70元。
(四)考试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于10月21日至10月25日登录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按操作说明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在填报信息时要认真检查,重点防止传错照片,选错考试科目,填错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在确认无误后再点击“确认”和下载打印“报名表”。网上报名时若发现报名信息有误,报名人员在报名结束前可自行修改,但必须重新打印报名表(报名信息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打印的“报名表”为准,请考生妥善留存,用于考后资格审查)。
网上报名后,请报名人员于10月29日至11月2日通过支付宝,搜索“公共缴费”进入“公共支付”应用,按身份证或者执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网上缴费。未完成缴费的视作未成功报名,不得参加考试。
已在网上报名并交费成功的考生应于11月5日至13日登录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
考试定于11月12日至13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11月12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11月13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自备计算器)
考点统一设置在杭州市,具体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试大纲及题型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考生查阅《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具体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网址:)下载获取。
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书写2种方式作答。草稿纸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四、获得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滚动周期为四年。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明)。考生可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查询成绩。
五、考务管理工作
自2022年起,委托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实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每年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组织实施。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负责资格后审、证书发放,并协助做好考试期间的值班和巡考等工作。
六、考后报考资格审查
对应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参加现场考后报考资格审查,逾期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具体审查时间及办理流程另行通知。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要认真做好考后资格审查的宣传、服务和保障工作,做到应审尽审,并确保审查信息的完整、安全和及时报送。
七、考试作答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削笔刀、钟表(无声、无收发拍摄功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二)考生必须凭未作其他标记的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入场(两证缺一不可),过期、拍照和电子的证件,以及复印的身份证件不能使用。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严禁将手机、手环等有收发、拍摄功能电子产品,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以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在答题前应先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或作答须知;在规定的位置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填写个人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试卷和答题卡如有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举手报告;严禁提前或超时答题。否则,若影响考试及成绩的,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违规的按规定处理。因考生自己损坏和错答位置的试卷和答题卡,不予更换。
为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将对考场实施全程监控。
八、有关事项
(一)根据资格考试报名规则,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或户籍地报考(即网上所选“报名点”必须是考生在我省的工作地或户籍地)。同时,在报名时请务必认真仔细,如属报考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选错报考信息(如考试科目、报名点)、未交费或错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原因,出现影响参加考试、答卷评阅、通信联络、资格复核、证书领用等情况的,由报考人员自负责任。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在内地(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考生应提前做好各项防疫准备。认真阅读并下载签署《2022年度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防疫须知暨承诺书》(详见附件)。
请考生持续关注考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并遵从所报市级考区当地的疫情防控具体要求。疫情形势复杂多变,建议考生考前7天内在我省非中高风险地区,避免流动,非必要不聚集。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和接触史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的考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入场防疫检测需要一定时间,考生务必于考前1个小时到达考点,凭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证明和《2022年度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从规定通道,经相关检测后进入考点。考中应服从相应的防疫处置。考后应及时有序离开考场。在考点时,只能在设定的考试相关区域内活动。
(四)因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需要等不确定因素,考试计划及防疫要求可能随时作出动态调整,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并及时关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浙江建设”的最新考试通知,按照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参加考试。
(五)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考试服务和加强考风考纪管理,对弄虚作假和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其中,对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在“信用中国(浙江)”网上公布,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六)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其保留成绩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科目,该科目保留成绩有效期仍按2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任意1科有保留成绩的,均对应至《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2021年因疫情等原因造成本年度延考,或者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未报名的,其2020年度的保留成绩顺延至2022年。
原考试科目 | 新考试科目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 |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
报考条件咨询电话:0571-85170860。
附件:2022年度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防疫须知暨承诺书.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0月21日
注:该消息来源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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