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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6-06-12
普通

省人事厅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发[2006]8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建委、城乡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人事局、规划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6〕19号),鉴于我省部分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因异地或国外施工等其它特殊原因错过了申报时间,经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补充考核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条件

  取得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及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之一者,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一)和(二)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符合《关于印发〈陕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4]62号)第一条规定的考核认定申报条件(内容祥见附件8)。

  (二)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且近五年内完成以下业绩之一者。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6,下同)总承包2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附件5,下同)施工总承包2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4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3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3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6项。

  9.已发布实施的两项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10、主持完成的中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有一项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二项工程获得省长安杯奖、三项工程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奖励或者四项工程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

  二、个人申报材料要求

  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陕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陕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

  (6)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7)工程承包合同;

  (8)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9)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2、《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用A4纸装订成册,且每人用档案袋分装,并在档案袋上注明“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工作单位”及“联系方法”。

  3、《证明材料》复印件每一页上要加盖工作单位印章。

  三、申报和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送交所在单位。

  2、企业审核。

  申报单位的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和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所在单位在申报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用EXCEL格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按申报专业用EXCEL格式分别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3、企业上报:

  市、县所属企业不论涉及任何专业均直接向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资料进行初审后,将申报资料中涉及学历、职称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各设区市建设、人事主管部门应在《申报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中央在陕企业及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报送材料。

  直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的各设区市建设部门或相应机构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实,并在申报资料的所有复印件上加盖“经核查与原件无误”或类似的印章,印章上应刻有核对部门的名称,同时核对原件工作人员要在《证明材料》相应栏目内签字。

  4、组织认定。各单位将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建设厅、人事厅组织专家评审。

  5、上报材料内容:

  各企业上报材料:

  (1)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原件;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及电子文档(需用EXCEL格式、且用U盘上报);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及电子文档(需用EXCEL格式、且用U盘上报);

  (4)《申报表》每人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每人一式一份;

  各设区市建设部门上报材料:

  (1)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原件;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及电子文档(需用EXCEL格式、且用U盘上报) ;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及电子文档(需用EXCEL格式、且用U盘上报);

  (4)《申报表》每人一式两份(地方人事部门须签署意见);

  (5)《证明材料》每人一式一份;

  报送的材料应按建造师10个专业进行分类汇总上报。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验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验印的证书。

  3、申报专业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4、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及其它专业的划分见(附件7)。

  5、大型工程是指符合 “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附件5)中列明的工程。

  6、中型工程是指符合“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6)中列明的工程。

  7、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8、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10、一项完整的工程业绩应同时具有项目经理任职文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一个工程合同只能作为一位申请人的一项业绩考核,不得重复使用。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11、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申请人应提供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时的企业任职文件。申请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人所在单位一致。

  12、工作调动的人员,在原单位完成的业绩由原单位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推荐意见由现单位填写。专业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业绩可仅提供与该分包工程有关的合同、验收文件等材料。

  13、申报人员的学历、职称、职业年限、业绩等考核认定证明材料的认定截止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时间及要求

  1、省建造师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6年7月5日至7月20日接收省属企业及中央在陕企业申报材料,2006年7月21日至7月25日接收各地申报材料,请申报人员及各地工作人员及时申报,逾期不侯。

  2、各地接收材料时间根据自身工作安排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本文中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已上传到陕西建设信息网(www.shaanxijs.gov.cn),申报人员可下载使用。

  4、有关部门在审核工作中,需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5、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6、此次补充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等各环节工作。

  7、省人事厅、建设厅在审查期间将对各地上报资料中的部分申报人员抽查原件,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核对原件工作人员相关责任。

  8、省建造师考核认定办公室办公地址:

  西安市南新街29号建设银行办公楼909房(新城广场南)

  9、省建造师考核认定办公室联系方法:

  029-87283010 029-87241792 029-87292026

  联系人:刘 浩

  附件1:陕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附件2: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格式(略)

  附件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略)

  附件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略)

  附件5: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略)

  附件6: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略)

  附件7:学历专业对照表(略)

  附件8:《关于印发〈陕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4]62号)(略)

陕西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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