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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06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7.17-28日报名

2006-07-17
普通

沈人考函[2006]16号

各委、办、局、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中直、部队及外地驻沈各单位:

  根据国家及省、市人事(职改)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专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者取得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

  三、成绩管理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06年7月17日至7月28日(周六、周日休息)。

  报名地点:沈阳市房产局人事教育处(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十五楼1512房间),联系人:滕惠文,联系电话:22973389。

  五、报名办法

  报名者须填写考试报名申请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携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均为原件)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贴在准考证和报名表上),到沈阳市房产局人事教育处报名。

  老考生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但需携带上一年度准考证复印件及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填写考试报名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考生请于2006年9月15日至10月12日通过电话9699097669查询考试地点、考场和考号。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取报名费10元/科,考务费70元/科。

  七、考试大纲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八、考试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收回。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科目有主观题型、客观题型。《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个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沈阳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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