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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6月11至15日报名

2007-06-01
普通

关于做好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函[2007]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附件1),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

  (一)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21日举行。

  (二)各科目考试时间

  房地产估价师:

  2007年10月20日 上午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2:00-4: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2007年10月21日 上午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2:00-4: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经纪人

  2007年10月20日 上午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2:00-4:30《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2007年10月21日 上午9:00-11:30《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2:00-4: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管理

  (一)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二)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07年度报考房地产经纪人的考生,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1、老考生报名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只需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上一年度准考证复印件;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老考生报名表(附件2)或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老考生报名表(附件3)考生填写时,对上一年度的档案号要如实填写,必须与本年度一致。

  2、新考生报名时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业务年限证明;毕业证、学位证;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新考生报名表(附件4)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新考生报名表(附件5)。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

  (一)报名时间、地址

  2007年6月11日至6月15日,(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

  (二)报名程序

  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签章后,提供报名所需全部材料到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报名(道里区地段街10号二楼大厅)。

  五、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49号)文件规定,参加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考试费为80元;报考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目考试费90 元。

  六、培训及参考用书

  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黑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

  地    址:哈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

  联 系 人:张磊

  电    话:0451-82521476

  七、考试注意事项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考试采取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2B铅笔和橡皮,考生要自备2B铅笔和橡皮,自备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

  (四)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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