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0号)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房地产估价师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100 |
60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
100 |
60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
100 |
60 |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
100 |
60 |
房地产经纪人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150 |
90 |
房地产经纪概论 |
150 |
90 |
房地产经纪实务 |
150 |
90 |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
150 |
90 |
二、领证注意事项:
1、成绩合格的2007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8年1月29日-3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吋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并注明“部分科目合格”或“已全部合格”。2007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于审核时已交过照片,不需要再次提交。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并于补交后的第三个周三(法定节假日除外)前来领取证书。
3、部分科目合格、并已于1月30日前交过照片的考生请于2008年2月15日—16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4、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由于人事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
5、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6、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7、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8、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9、证书费:每证7元。
10、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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