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价[2008]33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执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考试、登记、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经国家和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省内造价工程师、全国造价员(以下分别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执业资格,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登记,持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造价员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员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登记,持有造价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省执业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等专业,每个专业设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两个等级。
建筑工程专业可从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的造价业务活动;安装工程专业可从事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工程的造价业务活动;市政专业可从事市政工程的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按最高级别注册、登记,取得高一级资格后应注销低一级执业资格。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教材;
(三)负责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负责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五)负责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省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取得一个主专业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可以兼报其他专业,经考试合格取得增项资格。
第七条 报考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条件。
(一)报考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相近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二)报考造价工程师,必须已取得造价员资格满三年,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业绩;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具有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近三年在工程造价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即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可的工程计价定额编制成果,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确定、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
报考人员的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
第八条 报考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应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www. gsgczj.com.cn以下简称“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携如下书面资料到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报名。
(一)报考造价员:
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二)报考造价工程师:
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6、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近三年从事工程造价的成果或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业绩材料;
8、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第九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登记条件:
(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受聘于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某一单位。
第十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登记分为初始、续期、变更。省、部属或省直管企业(单位)人员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其它人员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报考人员应当自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业绩(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续期登记。续期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登记期内《工作业绩登记手册》和网上记载的业绩情况;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原登记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四条 初始、续期登记的申报程序:
(一)网上专业人员管理系统中选择初始、续期登记表,填写后上传,并打印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二)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三)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的;
(四)前一个登记期内《工作业绩登记手册》和网上无工作业绩记载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因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违法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造价执业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撤销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被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登记者,在具备登记条件后重新申请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造价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遗失,必须在媒体上声明作废,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进甘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三)项要求办理进甘备案。
第十九条 取得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以从事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活动: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造价员可以从事执业资格证书中相应专业工程造价的编制,但不得单独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负责或编制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需修改、调整的,应当由原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造价员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获市级奖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发生《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证书,收回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将本年度完成的造价成果在《工作业绩登记手册》中如实记载,并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填报成果主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每一登记期内接受一次继续教育,每次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累计学时:
(一)参加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满一天计8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满一天计8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满一天计8学时;
(四)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杂志上发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论文,每篇论文计10个学时;
(五)参加网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网络教育系统学习,每小时计1学时;
(六)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七条 在造价执业资格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构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手续,交回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执业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网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表;
2、携带从网上下载的资料到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事项;
3、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在执业资格证书栏签注“同意转出”,加盖公章,同时在网上确认;
4、转入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网上的申请和原执业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意见,在变更栏内记载转入单位名称,签注“同意转入”,加盖公章,同时在网上确认;
5、携带变更申请资料、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更换执业印章。
第三十条 省内变更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转移单原件;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因工作调动需更换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者,先从网上管理系统申请,经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下列材料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转出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持有外省颁发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证书转入本省者,需携带原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数据入库和编排证号,收回原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网上管理系统填充个人信息,将书面资料转入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核,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更换执业印章。
第三十三条 省外转入本省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按证书中设定的专业或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由省外转入本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转移单原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携带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联系方式、电子信箱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正。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册及近期交费凭证。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先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携带变更申请表、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到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加盖“单位已变更”章,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更换执业印章。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证书每二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验证先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近二年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以网上记载为准);
(四)近二年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盖验证合格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近二年工作业绩未达到要求的;
(二)近二年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
(三)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四)无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业绩记载的。
限期整改者名单在网上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为三个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二)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近二年有两次及以上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四十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应由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调查,并将违法事实、处理意见或建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五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资格证书失效:
(一)已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登记的;
(三)其他导致执业资格证书失效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一)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超越法定权限准予登记的;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准予登记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执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