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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指导: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

2008-11-25
普通

  一、建筑领域企业面对的“诚信危机”

  当前,建筑施工领域面对的“诚信危机”归纳起来主要有:

  1、投资方恶意负债行为较为严重。恶意负债最严重的是通过拖欠工程款以占用他人资金的非契约性负债。由于我国对投资、融资的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目前建筑工程投资主要有中央政府(含引入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地方政府、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投资,除中央政府投资资金能较好保证外,企业投资主要看企业资金周转状况,地方政府主要看地方财政状况,最容易出现恶意负债的就是后两者。由于投资项目多,加上地方财政(企业资金)紧张和筹资渠道的约束,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企业)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手段,要求承包商提供担保或垫资施工,一旦承包商进入施工则陷入“资金空洞”的泥潭,即便工程竣工若干年也难以拿到工程款,甚至由于政府(企业)领导人的更替和政府部门(企业)的重组而使工程款成为呆账。

  2、建筑企业风险转嫁行为泛滥。一种途径是将资金短缺的风险转嫁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到期不还,通过改制、重组甚至破产等方式逃债,使银行利益受损,导致银行“惜贷”,不愿为建筑企业注入资金。一种途径是向投资方学习,将风险转嫁给前向关联企业或个人,如材料商、分包商、劳务队等合作单位。还有一种途径是对投资方虚假承诺、不守合同。

  3、在施工中弄虚作假,建造“豆腐渣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分包商、劳务队、材料商以及设计、监理单位,都可能为了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弄虚作假,如虚报工程量、劳务量、材料数量、价差,或是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在施工中不按质量标准组织施工。

  4、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设计单位、建筑企业之间共谋,通过抬标、压标等串标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渠道为本地建筑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和工程项目,对本地企业过分关爱,对外地企业采取歧视性政策等等。

  5、建筑领域的腐败行为使社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信任危机。如贵州的李嘉廷、广西的成克杰以及近年来一些省交通厅厅长,这些在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等方面手握重权的官员们纷纷落马,巨额来历不明的财产出自于何处不言自明。以至于造成了一种社会积怨,老百姓用一句“工程建起来、官员倒下去”作了形象的附注。

  二、建筑企业诚信危机出现的原因

  我国建筑企业诚信的缺失不外乎以下原因:

  1、市场体制不完善。现在,我们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渡时期,体制转型使许多领域处于“真空”状态,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对其提出的需求。如现有制度还不能完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建筑市场封锁,还不能让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完全暴露在市场环境中并对其实行公开有效的监督。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良好的制度规范会鼓励人们自觉地‘抑恶从善’,而不良的社会制度则为‘从恶’提供方便,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动机。”由于市场体制不完善,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也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竞争原则容易引发政府或企业唯利是图行为,使得经济交往本能地向着利润倾斜,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投机行为,也使得一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了私利不惜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体制引发的各种弊端对建筑企业的诚信行为构成威胁。

  2、市场主体不成熟。一方面,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筑企业难以完成市场经济中的角色转换,不善于[建设工程教育网|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处理竞争与合作、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习惯于独立自主地进行企业生产、经营和长远规划等重大决策,缺乏创新精神和积极进取精神,企业“独立”了,但却难以“自主”。另一方面,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导致企业经营管理者往往缺乏承担信用风险的责任意识。建筑企业多为国有独资、集体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企业的市场价值与经营决策者无关,作为主人翁的职工也无法独立对某部分资产行使所有权。“无恒产者无恒心”,造成盲目决策、盲目投资、不守信用、不重合同行为泛滥。另外,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还不够完善,经营投标中的恶性竞争难以避免,导致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承接一项工程,未对发包方资信状况作充分了解就垫巨资进入,加上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成本控制不善,使资金紧张,于是出现发包方拖欠承包商工程款、承包商拖欠分包商和劳务队工程款、分包商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恶性负债链条,四处举债,到期无偿还能力,使建筑企业负债结构不合理,加剧了建筑行业的信用危机。

  3、建筑行业运行链条的“断链”、“掉链”现象对诚信产生负面影响。发包方、承包商、监理、设计等诸方都可能由于内部监控制度的薄弱和监控不到位,致使工作人员将手中权力资本化,或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寻租”,如设计方不及时出设计蓝图,监理方不及时发开工令、不及时核工程量,承包方的恶意索赔,还有串标等行为都可能造成建筑市场运行出现“梗阻”现象。

  4、法律体系不完备。首先是立法不够完备,在许多与建筑市场有关的信用法律出现空白点,或已过时无法操作,使建筑企业在遇到纠纷时无法可依。其次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和行政干扰问题,使一些执法部门偏袒本地企业,或在地方官员授意下侵蚀外地建筑企业的利益,企业敢怒不敢言。再次是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行率低,无法保证契约制度的落实和对债权人的保护。最终是诉讼过程收费过多,受偿率低,“赢了官司输了钱”成为普遍现象。

  5、政府职能的转换不够。建筑市场的绝大多数发包方仍然是政府,“卖方市场”难以形成。一些发包方违反建设程序,肢解发包工程和进行幕后非法交易,在工程担保中,发包方也多要求承包商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而对发包方却无支付担保的要求,许多建筑合同对建筑企业是“不平等条约”。另外,许多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质检、环保、工商、税务、公安)将工程视为“唐僧肉”,对建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有些交通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官员更是设置层层关卡,迫使企业就范。

  另外,还有一个大众信用观念淡薄的问题。有调查表明,当前我国相当多的企业和经营管理者对企业诚信问题不但知之甚少,而且疑虑重重,普遍存在担心自己讲诚信而别人不讲诚信,自己反而吃亏,因而对诚信经营抱等待、观望态度。

  三、建筑领域信用体系重构的思考

  市场经济须以信用为基石。对于建筑领域而言,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信用体系重构,着力扫除诚信失范。

  1、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一是要发挥建筑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库。将建筑业的各类主体(设计、监理、发包方、承包商、分包商等)的信用记录收集起来,整理入库,将所有信用档案上网并及时更新,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偿查询,增加信息对称性。目前建设部将项目经理业绩和资质上网,企业信用、业绩上网应该说是在为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库做准备。二是完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利用建筑行业的信息资料为建筑业各方提供信用档案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等服务。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建筑业各方予以不[建设工程教育网|同的政策对待,给予不同的经济活动空间。三是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信用制度的规范执行,使失信者失去建筑市场,诚信者得到建筑市场,对失信的建筑各方实施公示制度,将它们的劣迹公之于众,使其丧失市场。对诚信者实施激励机制,保护其市场利益,维护其市场形象,使诚信伦理准则在建筑行业受到广泛尊重和遵守。四是利用大众传媒在社会范围内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宣传,让信用好的企业充分体会到讲信用带来的好处;对信用差的企业进行大胆曝光,让那些不讲信用的企业迫于舆论的压力,认真地履行信用伦理准则,真正认识到不讲信用带来的后果和潜在危害。

  2、健全法律体系,增强信用体系的法律保护。建立信用体系要立法先行,将建筑行业置于法律监控之下。我国已经出台了《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法,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信用关系的法律规定,但离完善的民商法体系还有一定的距离。通过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对不能履行契约的当事人在处罚上做出明确规定,以增加不守信用者的成本。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惩失信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

  3、建立建筑企业内部信用咨询、评估、管理部门,为企业在信用调查、评价、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务。建筑企业从工程投标、中标、合同谈判、进场、施工到竣工结算、质量回访,将与发包方、分包商、劳务队、材料供应商、其他施工企业等很多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各种合同。企业应由相关部门对关联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全面掌握相关方资信状况,使企业外部关联信息资源得到最大程度保护,并能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信用支持和帮助。对企业科学合理决策提供信息,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信用欺诈,以维护企业信誉和保持企业处于健康运行状态。

  4、深化建筑行业改革尤其是建筑企业、设计、监理、发包方的市场取向的改革,重视企业形象建设。一是推进建筑行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推进建筑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和民营化进程,使企业真正成为对自己生产经营高度负责的完全行为主体,让员工对企业资产和岗位职责负责,确保“有恒产者有恒心”得以实现。二是做好质量道德教育,培养员工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营造良好的质量道德环境,以顾客为中心,以用户满意为最终目的,要求每一个员工在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上均严格遵守质量规范,始终处于道德受控状态,在企业生产实践中为社会大众提供倾注了情感的产品,实现自我价值。对员工进行责任激励、价值激励、榜样激励和荣誉激励等道德激励,在企业内创建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使员工之间以诚相待、开诚布公,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干实事求实效,塑造企业的团队精神和共同远景。

  5、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十六大提出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应减少政府对建筑企业不必要的干预,尽快实现政府与建筑企业分离,其中主要是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努力为所有在辖区内施工的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其次是加大政府廉政建设和工程项目廉政建设力度,防止和打击一切腐败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另外,要树立政府诚信形象,注意保持政策,不要朝令夕改,这样企业就能较好地把握政府政策导向;注意对社会公开承诺的落实和执行,提高政府的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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