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2006年度、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
各位考生:
参加2006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增加专业)合格的考生,以及参加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请于2008年8月29日—30月日持准考证到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和平区唐山道52号)领取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领取合格证明时请注意:
1、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明,请出示准考证。
2、准考证丢失的考生,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考生如知道本人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请先拨打96888222进行查询(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领取时向工作人员提供报名序号并出示身份证。
3、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4、领取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5、领取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