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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2018年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泰州人社局 2018-02-22
普通
  摘要:网上报名时间: 2018年2月22日—3月5日;资格审核时间:2018年3月7日;缴费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8日;准考证网上打印时间:2018年5月11日-18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45号)和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泰职办〔2015〕20号)的有关精神。201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5月19日、20日举行,现将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区设置

  考试原则上在我市设置考点,具体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准考证网上打印时间:2018年5月11日-18日,网上报名和准考证打印网址:泰州市人事考试网(www.tzrsks.com)。

  二、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考试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共4个科目。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在考场指定处。

  三、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报考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报考条件

  (一)新报考人员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全科(4科)考试: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二)其中免考部分科目人员另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科,只参加其余2科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四)关于外省、外市单位考生在泰报考。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非我市相关单位的考生须到单位所在地考试机构进行报名,否则现场资格审查时将不予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外省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外省、外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参与泰州境内的项目施工,施工期间内可选择在泰州参加报名考试,须提供该单位驻泰经营机构证明和泰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该单位人员名册截图打印件。

  五、报名组织

  (一)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法,咨询电话:0523-86888539、86896181.

  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8年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7年和2016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1、网上报名时间: 2018年2月22日—3月5日

  2、网上报名流程:登录泰州人事考试网(www.tzrsks.com)→点击“网上报名”链接→201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examfront→网上报名→考生注册→考生登录→注册照片维护→上传电子照片→点击“进入网上报名”菜单→选择考试名称→选择省份(江苏省)→阅读报考须知→签订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准确填写并保存相关报考信息(选择“地市”时,请选择“江苏省泰州市”)→单击“报名信息确认”→缴费。

  3、“新考生”请于2018年3月7日到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泰州市海陵南路321号二楼)进行资格审核,否则视作放弃报名。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完成网上支付,缴费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8日,逾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一律视作放弃报名处理。

  4、“老考生”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不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8日,逾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一律视作放弃报名处理。

  (二)关于考生注册。

  一个身份证号只能在本系统注册一次,今后凡在国家统一网报平台报名本考试和其他考试时,考生无需再次注册。请考生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一旦丢失,将无法再次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等操作。

  (三)关于电子照片。

  从2018年报名开始,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照片使用范围: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考生上传电子照片前需登录泰州市人事考试网首页,点击首页左侧“国家网报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图片链接,下载电子照片审核工具,根据软件提示安装、上传照片、系统自动审核、保存照片至本机。

  (四)关于现场资格审核。

  “新考生”应提供以下报考材料:

  1、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限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网上下载打印的2018年度报名表(报考人员须在诚信承诺栏内签字,并在报名表左下角填写“该同志从事监理工作满  年”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其中免考部分科目报考人员另需提供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以及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的证明材料。

  补充说明:

  ①市审核机构将通过教育部学信网核查考生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因2002年(不包括2002年)前的毕业证书无法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查验,如审核工作人员对学历证明有疑问的,请考生提供档案托管部门或学校审核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卡等佐证材料。

  ②市审核机构将通过市社保系统进行核查考生单位信息。如因工作单位信息与社保系统不一致或无法查询的,请考生自行提供单位工资发放名册(包括考生本人信息且加盖单位公章)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③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在审核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④因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需使用条形码专用扫描设备进行扫描确认,请考生务必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报名表。

  (五)凡需考试费用票据的考生可于2018年4月9日- 13日凭本人身份证至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综合部领取,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联系电话:0523-86888539.

  (六)“泰州人事考试”微信公众平台已于2014年8月正式开通。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通过该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人事考试相关信息,考生可通过手机随时随地获取考试资讯。使用方法:1.直接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登录 www.tzrsks.com首页查询)。2.搜索公众号“泰州人事考试”或微信号“tzrsks”添加关注即可。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涉及考试工作相关条款,请广大考生认真学习,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受到相应处罚。

  六、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精神,201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3科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按每人12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标准收取。

  七、教材征订

  2018年度考试继续使用2014年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报考人员可到当地建筑书店自行购买。

  八、其他

  (一)关于人事考试失信惩戒。在考试报名中,报考人员凡使用假学历、假证书、假证明或单位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假证明等材料的,在资格审核过程中一旦被查出,假材料将予以没收,个人或单位弄虚作假的信息将录入我市人事考试诚信不良信息库,并视情节轻重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失信行为严重的将列入市诚信“黑名单”,予以联动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关于人事考试法治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涉及考试工作相关条款(详见泰州人事考试网首页),请广大考生认真学习,依法参考,避免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受到相应处罚。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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