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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

来源于网络 2015-03-26
普通

全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1)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履行:

①协议补充;

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是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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