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与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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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普通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的选择与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密切相关。建设工程可采用平行承发包、施工总分包、工程总承包等组织管理模式,在不同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下,可选择不同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一)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在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业主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要求监理单位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总监理工程师重点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2.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优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
缺点:监理工作被肢解,各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
在某些大、中型工程监理实践中,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再由建设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共同选择几家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合同段监理任务。由“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负责协调、管理各监理单位工作,从而减轻建设单位的管理压力。
(二)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部分任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形成一个施工总包合同及若干个分包合同的组织管理模式。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单位,由其进行实质性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建设单位交出一个已达到动用条件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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