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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人事考试网公布2016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工作考务通知

苏州人事考试网 2016-07-25
普通

  2016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7月25日——8月5日

  现场资格初审时间:2016年8月5日——8日(双休日正常上班)

  网上缴费时间:2016年7月25日—8月10日

  点击此处进入报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试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资格终审工作。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9月24日、25日

  9月24日上午09:00~11:00建设工程经济

  9月24日下午14∶00~17∶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25日上午09:00~12: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9月25日下午14:00~18: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置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10个子专业。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试题(10个专业)为主、客观题混合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五、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即增项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级别为“增报专业”,请报考人员在选择专业时注意区分。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档案号不再使用。

  (三)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四)报考条件中本科学历应按照专业对照表(附件2)所列专业来确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余学历者报考所学专业应与本科学历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相近。工程类和工程经济类专业划定按照文件后专业对照表严格执行。以往如工程院校“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园艺”、“农学”、“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还须提供课程设置表。

  (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普通高校毕业生从取得证书后计算工作年限,后学历的从前学历取得证书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但须提供前学历和相应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资格或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部令)处理。

  (七)关于外省、外市考生在苏报考。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十一条规定,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外省、外市单位考生须到当地考试机构进行报名,否则现场资格审查时将不予通过。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八)今年采用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平台进行报名,各省份之间存在差异,江苏省没有免考政策,往年参加过考试的老考生考试级别一律为“考四科”,擅自改变级别造成通过科目成绩无效的,责任自负。

  (九)今年报名时间紧,为了便于现场资格审核和减少省住建厅资格终审退回人数,严肃考风考纪。请考生自行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2002年以后毕业的(专科及以上)须提供教育部网站上www.chsi.com.cn的电子注册备案表)。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自行提供苏州市社保中心、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社保相关机构自助打印的或开具的社保缴费记录单(要有具体的缴费起止时间和工作单位并加盖所在社保部门公章,工作单位必须和所填报的工作单位一致)。社会保险参保累计缴纳年限应不少于报考条件中相应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

  六、报名组织

  (一)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我市一建报名仅接受工作单位在苏州地区(含县区)或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地区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对考生信息有疑问的,由审核机构负责查询认定。

  (二)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

  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7月25日——8月5日

  现场资格初审时间:2016年8月5日——8日(双休日正常上班)

  网上缴费时间:2016年7月25日—8月10日

  (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资格考试统一网上报名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6号)精神,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4年和2015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外省转入考生视同新考生。

  (四)凡新考生(包括异地转考考生及报名表上无档案号的老考生),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老考生网上缴费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新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单位意见一栏填写“该同志工作满XX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XX年”,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3)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4)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2002年以后毕业的(专科及以上)须提供教育部网站上www.chsi.com.cn的电子注册备案表)

  (5)须提供苏州市社保中心自助打印的或开具的社保缴费记录单(要有具体的缴费起止时间和工作单位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工作单位必须和所填报的工作单位一致)。

  2.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指定位置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3)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证书编号和个人信息两页均需复印)。

  所有新考生都必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现场资格初审通过24小时以后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不成功视作无效报名。现场资格初审通过后,仍无法网上缴费的,请及时与各县、市区考试机构联系。超过缴费截止时间后再联系造成无法完成网上报名的,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缴费成功后,在审核中被核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的,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五)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终审不通过人员名单在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公示,请考生注意查看。

  (六)9月16日—22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收费事宜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67号、苏财综〔2007〕64号)精神,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科按每人每科56元标准收取;《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按每人每科75元标准收取。

  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采取刷身份证领取实名发票的方式,请考生带好身份证原件至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东大街288号)领取发票,代领者需要分别带齐考生的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发票领取时间:2016年9月16日至30日(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00,双休日除外)。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吴江区的考生请咨询当地人事考试机构。

  八、其他事项

  (一)有关考务技术问题和报考资格条件的问题,请登录“苏州市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

  (二)鉴于考前培训已社会化,请应考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有培训资质、信誉良好、教学水平高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考试教材请应考人员到当地建筑书店等正规书店自行购买。

  附件:1.各县市区现场资格初审地点2.专业对照表

  附件1

  各县市区现场资格初审地点

  市区: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东大街288号),联系电话:65301425、65109680常熟市:常熟市职业能力鉴定和考试中心(常熟市新颜路215号人社局大院3号楼3楼),联系电话:52805330张家港市:张家港市人事考试中心(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三楼),联系电话:58697730、58981605昆山市:昆山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昆山市西街21号),联系电话:57518795吴江区: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厦人社服务大厅G区西侧(吴江区开平路300号),联系电话:63950285太仓市:太仓市人社局职业技术管理科(太仓市柳州路38号北楼305),联系电话:53542494

    附件2

  专业对照表

分类 98年-现在
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 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 建筑学 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 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 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 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 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
工程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
与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 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勘察工程 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 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 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 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
海洋工程
船舶工程 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
工程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
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
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 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金属材料
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压力加工 金属压力加工
粉末冶金 粉末冶金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腐蚀与防护 腐蚀与防护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硅酸盐工程 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石油工程 石油工程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石油储运
  化学工程
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化工工艺 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高分子化工 高分子化工
精细化工 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工业分析 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 电化学生产工艺
工业催化 工业催化
化学工程与工艺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微生物制药 微生物制药
生物化学工程  
发酵工程 发酵工程
  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 化学制药
生物制药 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 中药制药
制药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通信  
电子
信息
工程
电子工程 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信息工程,图像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刑事照相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
机械设计及制造 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机车车辆工程 铁道车辆
汽车与拖拉机 汽车与拖拉机
流体传动及控制 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真空技术及设备 真空技术及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
设备工程与管理 设备工程与管理
林业与木工机械 林业机械
测控技术
与仪器
精密仪器 精密仪器,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分析仪器,科学仪器工程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几何量计量测试 几何量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
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测控技术与仪器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设备与机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电气技术 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工程管理 管理工程 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业工程 工业工程  
相近
专业
航海技术 海洋船舶驾驶 海洋船舶驾驶
轮机工程 轮机管理 轮机管理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 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汽车运用工程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自动化 流体传动及控制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工业自动化 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自动化  
自动控制 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飞行器自动控制,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生物医学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核工程与
核技术
核技术 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核工程 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工程力学 工程力学 工程力学
园林 观赏园艺 观赏园艺
园林 园林
风景园林 风景园林
工商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商管理  
投资经济 投资经济管理
技术经济 技术经济
邮电通信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其他
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

  注:

  1.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2.为便于考核认定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的确认,对“本专业”、“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进行了划分,供申报和审核考核认定条件时参考。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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