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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理制度_一级建造师法规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越来越近,教材也已经上市,考生们也陆续进入学习阶段,从而为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的一些知识点,供考生参考学习!

1. 代理的概念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相对人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招标

■销售代理公司代理开发商卖房子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但在授权范围内可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4. 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5.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6. 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

■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7. 代理行为的终止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

■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建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教育网将持续关注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信息。更多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内容,尽在建设工程教育网一级建造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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