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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时限_一级建造师法规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越来越近,教材也已经上市,考生们也陆续进入学习阶段,从而为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的一些知识点,供考生参考学习!

举证时限(2018年新增)

■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责令其说明理由

■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其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2016年试题修改】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B.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0日

C.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D.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的应用。选项A,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选项B,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选项D,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建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教育网将持续关注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信息。更多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内容,尽在建设工程教育网一级建造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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