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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_一级建造师法规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越来越近,教材也已经上市,考生们也陆续进入学习阶段,从而为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的一些知识点,供考生参考学习!

『民事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内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其权利的,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案解析】何为胜诉权消灭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对诉讼时效进行主动审查。即无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都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才进行审查。法院查明确实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三类)

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债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是的意思是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不会因为过了一定时间而对主张权利产生影响。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建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教育网将持续关注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信息。更多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内容,尽在建设工程教育网一级建造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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