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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2019年6月11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两份通知:《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摘要如下:

  1、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初级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

  2、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可聘任其担任相应中级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

  3、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不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4、任职时间计算到2019年12月31日。

  5、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资格。

  【官方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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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精神开展评审工作,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规定执行。其中,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申报办法

  (一)继续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申报人员需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1);有关主管部门需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报送工作(具体管理操作办法见附件2)。申报人员的账号由申报人自己注册,有关主管部门的账号已由省里统一分配。

  (二)申报人员在提交网上申报材料时,务必注意《个人申报简表》是制作资格证书的依据,必须按规定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填写,尤其是申报简表中填写的“现从事专业”(可手动输入,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同)应与综合表、评审表和花名册中的信息完全一致。对“现从事专业”信息不一致的,一律以《推荐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3)填报信息为准。申报评审专业名称参考附件4。

  (三)申报人员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未满5年或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但按照评价条件所附的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105分以上,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的,需提交《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附件5),表中“申报专业”应与其他申报表格中“现从事专业”信息相一致。

  (四)申报人员满足评价条件第十条相关要求的,视作具有标志性业绩,须提交《推荐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标志性业绩)》(附件6),经高评委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

  (五)2018年未通过评审,且2019年无新业绩体现的人员,不得连续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市或省、部属单位主管部门需报送的材料,以及申报人员送审材料须包含的内容和材料装订要求见《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材料具体要求》(附件7)。

  (二)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楚,手续齐全,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同时提倡双面打印,业绩证明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报人员的《推荐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填入《推荐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相应栏内;在评审前,高评委办公室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址:)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也将在以上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8)上签字、盖章。

  申报人员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资格。

  (三)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须由省主管厅局(省属集团公司)核对原件;市、县(市、区)申报材料须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四)《推荐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共4页,不得增页、附页,严格按规定的页面填写,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作调整,一式3份(参加面试人员提供4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一式4份,统一双面打印装订。

  (五)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申报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由个人承诺(附件9)在先,并由各市中评委协调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统一汇总提供,省属单位申报人员由厅职改办统一办理。

  (六)申报人员的材料按隶属关系经各市和省有关建设工程专业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后,于2019年8月31日前报我厅职改办(杭州市安吉路20号),逾期不再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从2019年起,高评委办公室只核对材料目录,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由各市和相关推荐单位负责。高评委评审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补充材料,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及推荐单位负责。

  (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新核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结果的通知》精神,城乡规划、测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做好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10),省直单位经省主管厅局(省属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审核,设区市及各县(市、区)单位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四)落实继续教育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正常及后学历申报人员均须提供近4年(2015-2018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其中博士研究生、转评人员须提供被聘任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当年至2018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及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须提供被聘任工程师职务当年至2018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继续教育方式可参考附件11)。以上证明材料由各中评委审核后留存备查,但须提供个人2018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通过管理系统打印并满足90学时要求)。

  (五)严格学历认证要求。对于2001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报人员注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无法提供备案表的要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由“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或注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员提交的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 <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可聘任其担任相应中级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

  (七)参加业务面试人员范围。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具有评价条件第八条第三项相关情况的;

  2.转评的;

  3.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4.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但又通过中级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

  5.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

  (八)申报我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如持有的是省外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证书,其职务任职资格须由人事档案调入地的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才能参评。

  (九)评审材料由本人或所在单位自行留底,除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他材料一律不退。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根据浙人社发〔2017〕117号文件精神,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十)评审对象的送审程序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报送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缴(汇)至我厅,并注明“高工评审费”(执收码:00032333)。评审费标准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每人280元。

  开户行:建行省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帐 号:33001613535050006218

  (十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本通知所列附件,可从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栏目“首页”—“最新文件”)评审文件中下载。

  (联系人:王海挺,联系电话:0571-89985221)

  附件:高级工程师评审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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