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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证明对象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6-01-13
普通

  1.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责任编辑: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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