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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注册

来源于网络 2014-04-10
普通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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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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