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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来源于网络 2014-04-10
普通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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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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