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基本原则
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物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水排水和管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和再生能源等方法,从而实现在保证建筑物实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目的的。
2.相关规定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国务院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