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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铁路工程知识点:罚则

来源于网络 2015-02-11
普通

  罚则

  1.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3.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性质恶劣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一定时期内停止投标的处理。

  4.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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