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仲裁法
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仲裁法
《仲裁法》是专门适用于民商事仲裁的,对于劳动争议和土地承包的仲裁是不适用《仲裁法》的。
一、仲裁协议
(一)概念
1.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
2.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发生仲裁。
(二)类型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三)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仲裁,失去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2.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对仲裁机构: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
(四)内容(须同时具备)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五)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方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有效,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六)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6条)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对于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纠纷恢复了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则因仲裁协议的无效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方式-递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
3.审查与受理
(1)收到仲裁申请书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将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送交双方。
(3)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4)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提交法院。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2)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审理
1.仲裁审理的方式
(1)开庭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书面审理
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2.和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
(1)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2)反悔的可以根据原和解协议再申请仲裁。
3.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1)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2)调解书签收后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4.裁决
(1)仲裁庭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3)当事人不能就此事再裁决,也不能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体现在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三、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撤销,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没有内部监督机制,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4条)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6条)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不予执行
1.有6种情况发生可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