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建建设工程知识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
2015一建建设工程知识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的规定,确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并按不同专业工程量计量规范给出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对于计价而言,无论什么专业都应该是一样的;而计量,随着专业的不同存在不一样的规定,将其作为附录处理,不方便操作和管理,也不利于专业计量规范的修订和增补,因此在“08规范”的基础上,分离出计量的内容,新修编成9个计量规范,即:《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 B 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 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2013.以上9个计量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规则是一致的,以下统称为《计量规范》。
1.项目编码的设置
项目编码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计量规范》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各级编码代表的含义如下:
(1)第一级为工程分类顺序码(分二位):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为01、仿古建筑工程为02、通用安装工程为03、市政工程为04、园林绿化工程为05、矿山工程为06、构筑物工程为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08、爆破工程为09;
(2)第二级为附录分类顺序码(分二位);
(3)第三级为分部工程顺序码(分二位);
(4)第四级为分项工程项目顺序码(分三位);
(5)第五级为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码(分三位)。
2.项目名称的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根据《计量规范》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计量规范》中规定的“项目名称”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一般以工程实体命名。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以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基础,考虑该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荽求,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或细化,使其能够反映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中编号为“010502001”的项目名称为“矩形柱”,可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写成“C30现浇混凝土矩形柱400X400”。
3.项目特征的描述
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计量规范》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
(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
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则构成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就会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从而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现行计量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一旦离开了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也将没有生命力。清单项目特征主要涉及项目的自身特征(材质、型号、规格、品牌)、项目的工艺特征以及对项目施工方法可能产生影响的特征。如:锚杆(锚索)支护项目特征描述为:
1)地层情况;
2)锚杆(索)类型、部位;
3)钻孔深度;
4)钻孔直径;
5)杆体材料品种、规格、数量;
6)预应力;
7)浆液种类、强度等级。
这些特征对投标人的报价影响很大。特征描述不清,将导致投标人对招标人的需求理解不全面,达不到正确报价的目的。对清单项目特征不同的项目应分别列项,如基础工程,仅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足以影响投标人的报价,故应分幵列项。
4.计量单位的选择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量规范》的计量单位确定。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根据所编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要求,选择最适宜表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单位。除各专业另有特殊规定外,均按以下基本单位计量:
(1)以重量计算的项目——吨或千克(t或kg);
(2)以体积计算的项目——立方米(m3);
(3)以面积计算的项目一—平方米(㎡);
(4)以长度计算的项目——米(m);
(5)以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的项目——个、套、块、组、台……
(6)没有具体数量的项目——宗、项……
以“吨”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项“、”个“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5.工程量的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计量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来计算。因此,在计算综合单价时应考虑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需要增加的工程量,或在措施费清单中列入相应的措施费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工程实体的工程量是唯一的。统一的清单工程量为各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也方便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对比。
6.补充项目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果出现《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码由对应计量规范的代码X(即01-09)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