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作出的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l)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二)工程变更的范围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变更的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改变任何工作的质量和性质;
(3)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删减任何工作,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任何永久工程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6)改动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0.1款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l)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三)工程变更的程序
根据统计,工程变更是索赔的主要起因。由于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过程影响很大,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费用的增加,容易引起双方的争执,所以要十分重视工程变更管理问题。
一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都有关于工程变更的具体规定。工程变更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出工程变更
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以下单位都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
(1)承包商;
(2)业主方;
(3)设计方。
2.工程变更的批准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交予工程师审查并批准;由设计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与业主协商或经业主审查并批准;由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涉及设计修改的应该与设计单位协商,并一般通过工程师发出。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的权力,一般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在发出变更通知前应征得业主批准。
3.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出及执行
为了避免耽误工程,工程师和承包人就变更价格和工期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有必要先行发布变更指示,先执行工程变更工作,然后再就变更价格和工期补偿进行协商和确定。
工程变更指示的发出有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一般情况下要求用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指示,如果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承包人应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书面认可。
根据工程惯例,除非工程师明显超越合同权限,承包人应该无条件地执行工程变更的指示。即使工程变更价款没有确定,或者承包人对工程师答应给予付款的金额不满意,承包人也必须一边进行变更工作,一边根据合同寻求解决办法。
(四)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与补偿要求
根据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况可以分析确定工程变更的责任和费用补偿。
(1)由于业主要求、政府部门要求、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等导致的设计修改,应该由业主承担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以及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应该向业主索赔。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过程、施工方案出现错误、疏忽而导致设计的修改,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施工方案变更要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论这种变更是否会对业主带来好处(如工期缩短、节约费用)。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过程、施工方案本身的缺陷而导致了施工方案的变更,由此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业主向承包人授标前(或签订合同前),可以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进行补充、修改或作出说明,以便符合业主的要求。在授标后(或签订合同后)业主为了加快工期、提高质量等要求变更施工方案,由此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可以向业主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