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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建造师监督管理

来源于网络 2015-04-30
普通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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