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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建造师执业权利与义务

来源于网络 2015-04-30
普通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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