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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

来源于网络 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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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针对一级建造师进行了复习资料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成就你的工程师梦!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作。未经注册,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活动。

(2)《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范围内有效。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机构。

(3)初始注册的条件:

资格证书;受聘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要在3年内申请;逾期必须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有效期:3年。

(4)延续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5)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不予注册情形: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因前款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年龄超过65周岁。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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