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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建设工程法人

来源于网络 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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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针对一级建造师进行了复习资料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成就你的工程师梦!

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建设工程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a、依法成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a、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b、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c、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资格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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