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承发包
【提问】我突然想问问1、业主在epc和db方式下能否指定分包企业啊?2、有没有可能业主不使用epc或者db模式而是直接把每项工作分配给几个企业做?
【回答】学员gyj841024,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业主方指定分包企业,在我国不同的法律、规定中,有着不同的规定:
1.《建筑法》规定:业主指定分包商,总承包商要么拒绝,但如果其接受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后,则视同其为总承包商自行选定的分包商一样,由总承包商承担全部合同责任,且要与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建设部欲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禁止指定分包,但由于对发包人而言,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缺失,民事责任也最多是当指定分包出现质量问题后,发包人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另外,由于建筑市场属卖方市场,建筑承包商属弱势地位方,如果业主想要某个分包单位承担一部分分包业务,完全可以要求总承包商与该分包商直接签订分包合同并以此作为总承包方承接业务的条件。这样业主即实现了指定分包的目的,又不必承担因指定分包而带来的本已少得可怜的法律责任。基于前述原因,现实生活中指定分包或变相指定分包仍然大量出现。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业主完全可以不使用epc或者db模式而是直接把每项工作分配给几个企业做,这是合法的。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