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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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普通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这条规定赋予了总承包商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权,其中也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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