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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教育网 2014-03-26
普通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官。工程勘察成果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因此,勘察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不能弄虚作假。

  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也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勘察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勘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同时,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这也是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安全的需要。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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