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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复习资料—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教育网 2014-03-26
普通

  1.依法发包工程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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