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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仲裁

来源于网络 2014-04-14
普通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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