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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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普通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的,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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