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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复习资料——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来源于网络 2014-04-14
普通

  (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设计单位违法责任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违法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4)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l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5)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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