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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复习资料——继续履行

来源于网络 2014-04-16
普通

  继续履行,是指在某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后,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这就是关于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

  继续履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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