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通知
摘要:海南省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2017年1月3日至1月20日,采取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缴费方式,于2017年5月10日至5月20日打印准考证。
关于做好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琼建人函〔2016〕7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整个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报考资格的审查、组织以及阅卷工作;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确认考试合格标准及资格。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2017年5月20日、5月21日。考试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命题。考试科目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该科目包括6个专业,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
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为一天半,各科考试时间见下表: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5月20日 (周六) |
上午9:00-12:00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下午14:00-16:0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5月21日 (周日) |
上午9:00-12:00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三、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科(三科)考试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人员,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计算时间截止2017年5月),可以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免考条件及免考科目
符合报名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免考相关科目。
1.已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可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2.已取得《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可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
3.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再报考其它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可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
四、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
五、报名时间和报名方法
(一)报名时间:2017年1月3日至1月20日。
(二)报名方法: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缴费。
(1)报考者登录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hnccp.net),点击“海南省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系统”栏目即可报名,录入个人报名信息,打印《个人信息表》。
(2)经所在单位审核,在《个人信息表》上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和盖章后,送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海口市文联路6号金泰大酒店二楼),联系人:符宏国,联系电话:66217166、66111939。
(三)报考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有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免考科目的需按照免考条件提供相应材料;
(2)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报考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资历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报考人员经现场审核合格后,缴交报考费。
六、考试收费
按《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6]28号)核定的标准收费。
七、考场设置
全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在海口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请各位考生于2017年5月10日至5月20日登录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hnccp.net)点击“海南省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发放不再另行通知。
八、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考生应严格遵守国家人社部第12号令和《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考生应考时要认真阅读相关答题、填图说明;如有试卷代码的,应按照试卷说明填涂答题卡,如有遗漏、错误由应试人员本人负责。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