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23〕1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鼓励创业创新,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及国家相关政策,现对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公开招聘、岗位竞聘等。相关单位在办理资质申请、招投标等业务时,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已对应的职称证书使用。以上应用场景均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各部门(单位)、企业要进一步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扩展职业资格证书的应用范围,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建造师)
完整附件可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