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工程价款的支付
《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①协议补充;
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③《民法典》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支付的程序:
(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核;
(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
【提示】合同种类: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注意】如果出现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三)两种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的情况。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4.工程垫资的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提示1】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提示3】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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