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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偿的、双务的、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建法规考点57

【注意1】出卖人的交付方式

二建法规考点58

【注意2】交付标的物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注意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1.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就在该地点交付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注意4】质量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2.没有国标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注意5】包装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1.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2.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注意6】瑕疵担保义务

二建法规考点59

【注意7】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①补充协议;②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③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④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

二建法规考点60

【记忆】谁违约,就惩罚谁。

【注意8】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1)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注意时效);

(2)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提示】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二建法规考点61

【提示】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建法规考点62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凭样品买卖

1.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

2.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3.如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应当符合通常标准

(二)试用买卖

1.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补充协议、按照有关条款或习惯、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可以买也可以拒绝;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三)招标投标买卖

依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四)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售给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的方式。

(五)易货买卖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一)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解除,从物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受影响;

2.数物中一物不符合规定,则解除一物,特殊情况全部解除;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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