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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二建法规考点108

二、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建法规考点109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提示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提示2】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二建法规考点110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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