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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

在二级建造师备考中,各考点的归纳总结可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示范文本》“变更的范围”条款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出现以上情形,承包人发出“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28天内仍不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第7条除外)

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合同解除后28天付款,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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