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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政府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职能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6-01-11
普通

  一、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水利等部门对全国各有关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

  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

  主要内容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各各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三、质量监督的性质与权限

  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权限:

  要求提供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

  进入施工现场检查

  发现问题,责令改正

  四、监督管理的职能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

  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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