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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知识: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6-01-12
普通

  1.施工质量政府监督的职能: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主要目的:保证建设工程①使用安全②环境质量。

  (2)基本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主要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

  (4)主要内容:①地基基础②主体结构③环境质量和与④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5)主要手段①施工许可制度②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权限:

  ①有权对建设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行为进行检查;

  ②有权对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有权对差劣工程采取开具质量整改单及局部停工通知单等行政措施;

  ③有权对建设参与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④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4.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包括:

  ①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②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

  ③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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