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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知识点:变更估价及变更的估价原则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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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规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规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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