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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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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抵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等等;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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