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5-07-28
普通

导语:建设工程教育网是国内工程类远程教育基地,凭借其多年辅导经验,聘请国内考试辅导专家,依托专业的教学服务团队,采用高清课件、移动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强力推出二级建造师等网上辅导课程,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买受人,转移标的物并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抑制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买卖标的物及其有关权证和单证;

  (3)对表的物的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标的物毁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买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

  2、试用买卖;

  3、招标投标买卖;

  4、拍卖;

  5、易货买卖。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物主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责任编辑:红豆

超值精品班

精品好课,逐章精讲,专家答疑

高效实验班

报名/考试不过,免费续学1年

无忧定制班

直播+录播 实务案例强化

试听课程
加载更多 >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